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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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84號上訴人即被告茂美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簡安秀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