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順昇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又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則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丙○○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傷害犯行,核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罪無罰則規定,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併此敘明。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不知控制自我情緒,僅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竟動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傷害,所為應予責難;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兼衡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30號被告乙○○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居臺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丙○○之胞弟,現為旁系血親關係,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兩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16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兩人共同之住處,因丙○○養貓所致之環境整理問題,兩人發生口角爭執,詎乙○○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丙○○之頭部及胸部,致丙○○受有頭部及左眼疼痛、鈍挫傷、頭皮血腫、左眼瞼瘀青、右胸壁瘀青,電腦斷層顯示左側腦部微量硬膜下出血等傷害。
二、案經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上開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訴。上開全部犯罪事實。3署立新營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告訴人於111年4月19日16時39分許至醫院驗傷,經診斷受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4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乙○○係丙○○之胞弟,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檢察官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夙君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