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七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重雄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永利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6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