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 陳日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彭茵琪 (即 彭芊綵 :(原名 彭旭華 )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彭旭華之除戶謄本、請提出被繼承人彭旭華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向被繼承人彭旭華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提出抵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111年10月24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抵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