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王淑惠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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