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梁嘉麟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呂昌駿 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哲委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選任辯護人 薛任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宋雲仙 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雲仙、梁嘉麟、呂昌駿、郭哲委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雲仙、梁嘉麟、呂昌駿、郭哲委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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