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87號抗告人 林衍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林衍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王國棟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