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68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黃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代理人 吳健誌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97年2月5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確定期日為民國97年2月29日;異議人係以存證信函寄送至本院,對於本件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至民國97年3月
4日始收受該信函,有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及本院收件戳為據,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