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債權人 吳政雄 債務人 楊于樺 債務人 黃冠曦 債務人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債務人均燕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良 債務人純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楊于樺、黃冠曦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冠曦、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冠曦、均燕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冠曦、純韻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1,500,000元│民國107年7月30日│5%│├──┼──────┼───────────┼──────┤│002│300,000元│民國108年1月3日│5%│├──┼──────┼───────────┼──────┤│003│300,000元│民國108年1月3日│5%│├──┼──────┼───────────┼──────┤│004│300,000元│民國108年1月3日│5%│├──┼──────┼───────────┼──────┤│005│300,000元│民國108年1月3日│5%│├──┼──────┼───────────┼──────┤│006│500,000元│民國108年1月3日│5%│├──┼──────┼───────────┼──────┤│007│500,000元│民國108年1月3日│5%│├──┼──────┼───────────┼──────┤│008│500,000元│民國108年1月3日│5%│└──┴──────┴───────────┴──────┘┌────────────────────────────┐│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400,000元│民國108年1月7日│5%│├──┼──────┼───────────┼──────┤│002│600,000元│民國108年1月7日│5%│└──┴──────┴───────────┴──────┘┌────────────────────────────┐│附表三:│├──┬──────┬───────────┬──────┤│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450,000元│民國107年7月30日│5%│└──┴──────┴───────────┴──────┘┌────────────────────────────┐│附表四:│├──┬──────┬───────────┬──────┤│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1,000,000元│民國107年8月6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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