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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