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麒烘輔佐人黃麒錦選任辯護人黃啟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麒烘於民國102月8月23日上午
9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楊梅市○○路往龍潭方向行駛, 嗣行 經桃園縣楊梅市○○路與校前路31
9巷交岔路口,欲左轉桃園縣楊梅市○○路○○○巷返家,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係日間天氣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因而與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校前路往楊梅方向直行之 傅怡婷 發生碰撞,傅怡婷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腹部鈍傷併脾臟破裂、臉、頭皮、頸挫傷之傷害,傅怡婷並因而切除脾臟以挽回性命。嗣因黃麒烘及傅怡婷調解未果,傅怡婷遂至警局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傅怡婷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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