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丞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康時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