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簡字第1746號
原告 林筱恩
訴訟代理人 林清來
被告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簡字第1746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街000號10樓之13房屋騰空遷
讓返還予原告。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