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7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簡字第1746號

原告 林筱恩

訴訟代理人 林清來

被告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簡字第1746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街000號10樓之13房屋騰空遷

讓返還予原告。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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