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緬甸護照(護照號碼:M00000)壹本、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FD00000000)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MANANMAYLEE因犯偽造文書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4月3日以97年度偵字第24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偽造之緬甸護照M本(護照號碼:M00000號)、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張(統一證號:FD00000000號),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MANANMAYLEE因犯偽造文書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月3日以97年度偵字第2470
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在卷足證。而扣案之偽造緬甸護照M本(護照號碼:M00000號)、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張(統一證號:FD00000000號),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其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的事實,亦經被告於偵訊中自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乙份(98年度保管字第163號)在卷可參,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