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7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周郁玲 債務人 陳豐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881元,及其中新臺幣21,645元部分,自民國98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368元,及其中新臺幣20,639元部分,自民國98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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