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56號原告 鄭定佳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被告 陳枝欽
陳進輝 陳秋伶 鄭秀坩 鄭惠鴻 鄭惠孺 鄭惠婷 鄭坤昇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因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317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131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