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 黃覺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坤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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