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55號上訴人 陳榮華
陳竤守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0樓之00被上訴人 陳秋勇
林秀珠 陳孟甫 陳利光
陳季良 陳治尹 陳信竹 陳炯裕 陳亨武 陳炯軒 陳東亮 陳彩素 陳柏宇 陳柏巖 陳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4,018元【計算式:(〈886.03平方公尺×96,141元〉+〈79.02平方公尺+17.15平方公尺+15.24平方公尺〉×98,888元)×2/100=1,924,01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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