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721號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