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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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五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