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良益選任辯護人洪維德律師
林廷翰律師 陳健豪 律師被告 徐韶甫 選任辯護人 黃傑 律師被告 朱玉鈴 選任辯護人 黃馬煜 律師
廖國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關於被訴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林良益、徐韶甫、朱玉鈴被訴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良益、徐韶甫、朱玉鈴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3人就被訴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胡原碩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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