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RIMAVERAMARIAMAYEENNAAG(瑪利亞)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PRIMAVERAMARIAMAYEENNAAG(瑪利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
一、PRIMAVERAMARIAMAYEENNAAG(中譯名瑪利亞,下稱瑪利亞)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晚間9時7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兆豐帳戶,二者合稱本案2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轉帳時間,轉帳【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2個帳戶,該款項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 范則宇 、 徐嘉祥 、 梁睿綻 、 莊峻誌 、 張恩農 、 袁明明 、 林意玲 、 羅宇昇 、 李翌祥 、 蕭菄逸 、 曾耀霆 、 曾芷晴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瑪利亞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辯稱:我本案2個帳戶的提款卡遺失了,我有將提款卡密碼寫在紙上跟提款卡放在一起云云。經查:
(一)本案無爭議之事實經過: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轉帳時間,轉帳【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2個帳戶,該款項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有【附件】所示之全案卷證在卷可參,以上事實並無疑問。
(二)關於被告有無將本案2個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依我國金融帳戶之運作方式,利用自動櫃員機提款者,除需持有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外,尚需鍵入正確之密碼,始能順利提款。本案各被害人受騙而轉帳至本案2個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憑卡將各筆贓款從帳戶中領出,有本案2個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7、19、23頁),可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除有取得本案2個帳戶之金融卡外,尚同時知悉該金融卡之正確密碼。
2、關於本案詐欺集團係如何取得本案帳戶金融卡之密碼乙節,被告雖辯稱:我將提款卡密碼寫在紙上,跟提款卡放在一起云云(見本院卷第195頁)。惟金融帳戶資料事關個人之財產權,金融卡密碼自屬高度私密之個人資料,倘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遭人利用從事非法行為,一般人均應有妥善保密以防止他人知悉之警覺意識,查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見本院卷第196頁),案發時已屬40餘歲之成年人,且已有一定工作經歷,對於上情實無不知之理,殊難想像被告會將金融卡密碼書寫出來,放任該密碼處於隨時可能外洩之狀態。準此,若非被告自願提供其金融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實難想像本案詐欺集團如何知悉各金融卡之正確密碼。
3、詐欺集團以人頭帳戶收受詐騙贓款時,倘若使用遺失、遭竊之金融帳戶,勢必將面臨犯罪計畫突遭中斷之各種風險,例如帳戶戶主在詐欺犯行進行中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使該帳戶遭凍結,致詐欺集團無法將被害人匯入之贓款提領出來,甚或帳戶戶主申請補發存摺及提款卡,同時變更印鑑及密碼,並自行將帳戶內之贓款提領一空,亦有可能。以上各種突發狀況,均會使詐欺集團千方百計安排之犯罪計畫因而落空。準此,詐欺集團成員與人頭帳戶戶主間多半會有一定之信賴關係,詐欺集團方能確保其詐欺犯罪計畫實現之過程中,帳戶戶主不會做出以上阻撓取款之行為。是被告辯稱其係遺失本案2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本案2個帳戶始遭本案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云云,不能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被告本案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條次並挪移至同法第19條。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其所幫助之正犯行為在修正後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論處。準此,本案應比較新舊法之條文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刑法第35條第1、2、3項之規定,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3、核被告所為,係犯:⑴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⑵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罪數:
1、被告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數名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2、被告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2個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不僅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身分,更增加執法機關查緝贓款流向之難度,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各被害人轉入本案2個帳戶之金額共計逾80萬元,犯罪所生損害不低;並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財產損失;併衡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又本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次犯行取得任何報酬;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9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保安處分及沒收:
(一)保安處分:被告為菲律賓籍,本院斟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而本案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告最終乃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可認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任被告繼續留在本國,將對本國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害,為達預防犯罪之目的,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應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一併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二)沒收:
1、被告固有將本案2個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惟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得任何積極利益或債務免除,無法認定被告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2、依本案2個帳戶之交易明細所示,各被害人轉至本案2個帳戶之贓款已遭領出(見偵卷第17、19、23頁),然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提領或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一般洗錢罪掩飾、隱匿之財物並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轉入帳戶1莊峻誌(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某時,藉由通訊軟體Instagram(下稱IG)名稱「 張恩茹 」認識莊峻誌,並向莊峻誌佯稱可在網站上以虛擬貨幣低買高賣商品之方式賺取價差云云,致莊峻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6日下午5時30分許‧112年11月16日下午5時30分許5萬元1萬元本案兆豐帳戶2徐嘉祥(提告)徐嘉祥於112年10月31日上午11時許,點擊IG投資貼文上之LINE好友連結,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佯裝LINE暱稱「 小潔 」、「 麗珊 」、「線上客服-小B」、「 家豪 」向徐嘉祥誆稱加入https://taplink.cc/ainetwork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徐嘉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22日中午12時54分許12萬元本案兆豐帳戶3曾耀霆(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初某時,冒稱曾耀霆友人「 劉湘映 」以LINE向曾耀霆借款,致曾耀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24日晚間7時15分許‧112年11月24日晚間7時18分許‧112年11月24日晚間7時42分許13萬元3萬元5萬元本案兆豐帳戶4張恩農(提告)張恩農於112年11月初某日,點擊臉書投資廣告訊息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佯裝LINE暱稱「ATOMX專員」、「ATOMX網路客服」向張恩農誆稱加入http://tsgte.atomx.world網站註冊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張恩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1日21時晚間6分許3萬元本案郵局帳戶5羅宇昇(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6日下午2時許,藉由通訊軟體IG名稱「榆榆2.0」認識羅宇昇,並向羅宇昇佯稱加入https://taplink.cc/ikalacon網站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云云,致羅宇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20日中午12時42分許‧112年11月20日中午12時44分許5萬元5,000元本案兆豐帳戶6林意玲(提告)林意玲於112年11月7日晚間10時許,點擊臉書投資廣告訊息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LINE向林意玲誆稱加入http://bulisheh.com網站註冊投資虛擬通貨可獲利云云,致林意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2日12時45分許3萬元本案郵局帳戶7梁睿綻(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9日晚間8時40分許,藉由通訊軟體IG認識梁睿綻,並佯裝LINE暱稱「NN」、「麗珊」、「線上客服-小B」、「家豪」向梁睿綻誆稱加入https:htps.ainetwkes.com/member_center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梁睿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6日下午5時18分許‧112年11月16日下午5時19分許‧112年11月16日下午5時19分許‧112年11月16日下午5時21分許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本案兆豐帳戶8袁明明(提告)袁明明於112年11月9日某時許,點擊臉書投資廣告貼文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LINE向袁明明誆稱加入其所提供之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袁明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1日晚間9時7分許5萬元本案郵局帳戶9曾芷晴(提告)曾芷晴於112年11月10日某時許,點擊IG限時動態投資賺錢為前提之廣告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聚財思維」向曾芷晴誆稱加入http://bittcdv.co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曾芷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2日下午2時44分許1萬元本案郵局帳戶10李翌祥(提告)李翌祥於112年11月12日上午11時54分前某時,點擊臉書投資廣告訊息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佯裝LINE暱稱「HTechnologyfuture」、「Bitspay」向李翌祥誆稱加入其所提供之網站註冊投資外匯期貨、虛擬通貨可獲利云云,致李翌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2日下午3時57分許3萬元本案郵局帳戶11范則宇(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晚間8時23分前某時,藉由IG暱稱「liya」認識范則宇,並佯裝LINE暱稱「麗珊」、「家豪」向范則宇誆稱加入https://taplink.cc/ainetwork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范則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9日下午3時40分許3萬5,000元本案兆豐帳戶12蕭菄逸(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晚間8時11分前某時,藉由IG名稱「mu.mu_o96」認識蕭菄逸,並向蕭菄逸佯稱加入https://campsite.bio/ainetwork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蕭菄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22日晚間8時11分許‧112年11月22日晚間8時12分許3萬9,000元3萬9,000元本案兆豐帳戶13 邱家柔 (不提告)邱家柔於112年10月12日某時許,點擊臉書投資廣告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佯裝LINE暱稱「掏金理財家」、「Bitspay」、「強盛操盤員」、「HTechnologyfuture」向邱家柔誆稱加入http://bitturkeh.com網站註冊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邱家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2日下午4時54分許5萬元本案郵局帳戶14 李汶 紘(不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初某時,藉由LINE暱稱「榆榆」認識 李汶紘 ,並佯裝為LINE「家豪」、「線上客服」向李汶紘誆稱加入其所提供之網站投資虛擬通貨可獲利云云,致李汶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1月17日晚間7時30分許4萬8,000元本案兆豐帳戶【附件】
壹、被害人筆錄1、證人即告訴人莊峻誌〈附表編號❶〉112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51—155頁)2、證人即告訴人徐嘉祥〈附表編號❷〉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第69—71頁)3、證人即告訴人曾耀霆〈附表編號❸〉113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卷第501—503頁)4、證人即告訴人張恩農〈附表編號❹〉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09—211頁)5、證人即告訴人羅宇昇〈附表編號❺〉112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卷第345—349頁)6、證人即告訴人林意玲〈附表編號❻〉112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65—269頁)7、證人即告訴人梁睿綻〈附表編號❼〉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15—119頁)8、證人即告訴人袁明明〈附表編號❽〉112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35—239頁)9、證人即告訴人曾芷晴〈附表編號❾〉113年2月22日警詢筆錄(偵卷第521—522頁)10、證人即告訴人李翌祥〈附表編號❿〉112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偵卷第403—405頁)11、證人即告訴人范則宇〈附表編號⓫〉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第37—39頁)12、證人即告訴人蕭菄逸〈附表編號⓬〉112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第435—439頁)13、證人即被害人邱家柔〈附表編號⓭〉112年12月7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97—301頁)14、證人即被害人李汶紘〈附表編號⓮〉113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卷第475—477頁)貳、書證1、本案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7—19頁)2、本案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21—23頁)3、告訴人莊峻誌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❶: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159—16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145—147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2張(偵卷第187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線上客服-小B」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91—197頁)4、告訴人徐嘉祥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❷: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75—79頁、第9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65—66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卷第95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麗珊」、「小潔」、「家豪」首頁畫面截圖(偵卷第91頁)⑸通訊軟體LINE暱稱「線上客服-小B」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91—92頁)⑹AINetwork、iKalaCloud網站登入頁面、cyber網站頁面截圖(偵卷第91頁)5、告訴人曾耀霆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❸: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499頁、第505—509頁)6、告訴人張恩農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❹: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215—21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203—205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卷第229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ATOMX網路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221—227頁)7、告訴人羅宇昇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❺: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偵卷第353—355頁、第363—365頁、第391—393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341—343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2張(偵卷第377頁)⑷通訊軟體IG暱稱「榆榆2.0」、通訊軟體LINE暱稱「家豪」首頁首頁畫面截圖(偵卷第375頁、第385頁)⑸通訊軟體LINE暱稱「榆不是榆」、「線上客服-小B」、「線上客服-小Z」、「Rainson」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379—381頁、第381—383頁、第385頁、第387頁)8、告訴人林意玲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❻:⑴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273—275頁、第283)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261—263頁)⑶告訴人林意玲郵局存款帳戶查詢畫面截圖(偵卷第287—289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Leo祖比」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289頁)9、告訴人梁睿綻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❼: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121—123頁、第131—133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109—111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4張(偵卷第139—141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麗珊」、「家豪」首頁畫面截圖(偵卷第137頁)⑸通訊軟體LINE暱稱「NN」、「線上客服-小B」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37頁、第141—143頁)10、告訴人袁明明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❽: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241—243頁、第253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231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卷第259頁)11、告訴人曾芷晴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❾: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中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523—527頁)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卷第533頁)⑶通訊軟體LINE暱稱「聚財思維」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529—533頁)12、告訴人李翌祥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❿: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407—409頁、第413—41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397—399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卷第421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Bitspay」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421—423頁、第427—431頁)⑸通訊軟體LINE暱稱「HTechnologyfuture」、「百威USDT個人幣商」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421頁、第425頁)13、告訴人范則宇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⓫:⑴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43—4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31—33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卷第63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家豪」、「GoldShark」、「線上客服-小Z」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53—57、59—63頁)14、告訴人蕭菄逸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⓬:⑴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443—445頁、第451—452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433—434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2張(偵卷第455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線上客服-小z」、「線上客服-小x」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453頁)⑸通訊軟體IG暱稱名稱「mu.mu_o96」首頁畫面截圖(偵卷第459頁)15、被害人邱家柔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⓭: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303頁、第31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291—293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卷第337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掏金理財家」、「強盛操盤員」、「Bitspay」、「HTechnologyfutur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325—333頁)16、被害人李汶紘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⓮: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479—481頁、第487—48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483—485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卷第491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家豪」、「線上客服-小z」首頁畫面及「家豪」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4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