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王竹安 被告泰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津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政雄 原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被告 林施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壹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被告泰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津有限公司,下稱泰津公司
)之營業所及被告鄭政雄、林施妤之住所雖均未在本院轄區內,惟依卷附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雙方就本合約書之一切訴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
㈡被告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泰津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27日邀同被告鄭政雄、林施
妤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泰津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被告泰津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泰津公司於107年7月30日陸續向原告借款2筆(90萬元、110萬元),共計20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
7月30日起至110年7月30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季調基準利率加年率1.75%按月機動計息(逾期當時利率為4.33%),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被告泰津公司僅償還本息至
108年1月22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401,0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第2款、第
6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未獲付款,被告鄭政雄、林施妤為被告泰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責任。
㈡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01,0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郵件最新處理結果查詢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4,959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是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959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
┌─┬─────┬──────┬──────────────┬────┬────────────────┐│編│借款金額│未償本金│利息之請求期間及利率│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元)│(新臺幣)│(以未償本金計算)│(年息%)│(以未償本金計算)│├─┼─────┼──────┼──────────────┼────┼────────────────┤│1│90萬元│630,462元│自民國10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4.33│自民國10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8月22│││││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3計算││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之利息。││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110萬元│770,564元│自民國10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4.33│自民國10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8月22│││││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3計算││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之利息。││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200萬元│1,401,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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