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請人 張妙媛 即亞泰機電行(獨資商號)
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惟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告日期為113年12月25日)列印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系爭支票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4年6月25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妙吉實業有限公司楊麗琴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
亞泰機電行
113年11月30日
213,885元
RA4294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