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911號
原   告 甲○○
            號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
伍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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