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2號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參加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被上訴人南科聯合興業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德芮莎閻 (TeresaYen)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輔助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7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1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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