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71號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老人福利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71號原告 朱雲琴
陳怡君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7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1行關於「12,965」部分,均應更正為「120,96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