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毒偵字第324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2月1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3年4月15日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
療養院)鑑定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020號鑑驗書(下稱鑑驗書)在卷可參(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47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13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鏟子1支,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1.即臺中地檢署毒偵卷第11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11年度保管字第4939號)。2.檢品編號:B0000000號。3.檢品外觀:殘渣袋,送驗數量:1只,驗餘數量:1只,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鑑驗書,毒偵卷第113頁)。2鏟子1支1.即臺中地檢署毒偵卷第11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11年度保管字第4939號)。2.檢品編號:B0000000號。3.檢品外觀:鏟子,送驗數量:1支,驗餘數量:1支,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鑑驗書,毒偵卷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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