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楊基昌 (即 楊樹木 之承受訴訟人)
楊基鑫 (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世照 (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桂貞 (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慧 (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鐘仲智 被告 劉文欽
劉慶順 劉慶欲 劉龍濱 劉國銘 楊秋田 訴訟代理人 楊朝喜 被告 温欲聰
溫東龍 趙廖秀鳳 趙四雄 趙四 趙四德 林銘信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林松雨 被告 林崧源
林東源 林裕源 林梅源林陳惜林 三源 林資源 林瑞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代理人 林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世照為原告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樹木已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楊 張玉梧 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楊基昌、楊基鑫、 楊彩英 、楊桂貞、楊淑慧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又繼承人 楊張玉梧 於104年4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楊基昌、楊基鑫、楊彩英、楊桂貞、楊淑慧,而繼承人楊彩英,於104年8月12死亡,其無配偶亦無子女,其繼承人為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而楊樹木、楊張玉梧、楊彩英之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原告楊樹木、楊張玉梧、楊彩英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函覆查詢繼承事件等在卷可參,足認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李阿雪為原告楊樹木之繼承人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聲明承受原告楊樹木之訴訟,惟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為原告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