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子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子妤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建文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