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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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寶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翔 原告與被告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