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涂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沈培錚法官蔡培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周彥廷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1駿瑋室內裝修建材工程行 陳秀鳳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部空白111年10月31日73,890元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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