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51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靜敏 債務人 黄清文 債務人 黄李淑麗
一、㈠債務人黄清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陸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黄清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黄李淑麗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黄清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玖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黄清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黄李淑麗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黄清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貳佰玖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黄清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黄李淑麗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應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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