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72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82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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