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蘇金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春生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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