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蘇金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春生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