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鵬飛具保人陳明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鵬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由具保人陳明鳳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鵬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0元,由具保人陳明鳳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未在監在押,經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到署接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05號案件之執行,被告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命警拘提亦未到案,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金通知單)、本院102年刑保字第58號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函檢還之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未帶同被告到庭,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