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97號原告享樂觀光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AMYUET上列原告與被告 巧聖 裝潢工程行即 王志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533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