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301號聲請人 許棋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陳許草 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死亡,聲請人許棋達為被繼承人之兄,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死亡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許草於103年4月28日死亡,聲請人許棋達為被繼承人之兄,屬第三順序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陳子彬 、 陳子忠 、 陳子迪 、 陳景河 、陳寶卿、 陳美雲 及 陳美蘭 7人,其中陳子彬業於93年11月25日死亡,由 陳進福 、 陳俊頴 、 陳慧儒 、 陳雅筠 、 陳瓊妃 及 陳音錡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上開繼承人中,除陳進福、陳俊頴、陳慧儒、陳雅筠、陳瓊妃及陳音錡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外,陳子忠、陳子迪、陳景河、陳美雲及陳美蘭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核無訛。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子忠、陳子迪、陳景河、陳美雲及陳美蘭既未拋棄繼承,而聲請人係第三順序之後順序繼承人,揆諸首揭說明,順位在先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時,順位在後者依法不得繼承。聲請人尚非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