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漢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漢章核發支付命令,惟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非債務人林漢章所簽立、應收帳務明細表所載之帳戶資料亦記載為第三人帳戶,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