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35號聲請人 龔鈴仙 住○○市○○區○○○巷00號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龔鈴仙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然聲請人逾未提出更生方案,且因中風在長照中心接受照護,爰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