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麥世興
麥倉榮
麥釗如
蔡志文
周宜鋒 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3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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