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44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宗賢 債務人鉅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慧玲 債務人孫慧玲債務人 蔣德發 債務人 王嘉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住所及影業所均非於本院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又因係專屬管轄之原因,並不適用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間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規定而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