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登記負責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 邱世衛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 謝勝惠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負責人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齊勝企業社之負責人變更,而齊勝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登記資本額為貳拾萬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公司及獨資/合夥事業登記資料在卷可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並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前開裁判費後,原告應再補繳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但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