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甲○○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於95年3月13日寄送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