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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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1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李水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