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04號聲請人 郭振涵 相對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2年8月1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4,16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歸於消滅。查相對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8月1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陳秋白為清算人,惟尚未清算完結,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法人格尚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陳秋白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8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21.…⑵勞資雙方同意以上調解方案,總計新台幣204,160元,公司(即相對人)於112年8月15日下午17:00前將金額204,160元匯款至勞方(即聲請人)所提供的薪轉匯款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郵局交易明細查詢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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