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本院於98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
聲請人於98年8月6日收受,惟聲請人並未補繳,有本院詢問
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依本件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之情事,足
認本件係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