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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