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宋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18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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