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新藝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建興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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