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新藝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建興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資念婷